如前所述,基于監護人具有對被監護人承當民事義務的義務,監護人也可被作為討債對象。但是,法律規則的監護人范圍較廣,而且未成年人和肉體病患者自身的狀況比擬復雜,有的是無行為才能人,有的是**行為才能人,有的本人有財富,有的則無財富。因而,僅僅理解監護人能夠作為討債對象還不夠,還必需控制其中的細節,以防止在催款清欠中產生不用要的費事。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才能的,再由下列有監護才能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當監護義務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第17條規則,無行為才能或者**行為才能的肉體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屬;(五)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當監護義務,經肉體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法律規則的監護人范圍如此之廣,在未成年人和肉體病人虧欠債務時,應如何選擇適宜的監護人討債對象?是首先應處理的問題。應該明白,關于監護人范圍的規則不等于監護人確實定,法律規則監護人的范圍,是為避免呈現被監護人無人監護的各種狀況,而規則一定的次第的目的,則在于讓人們按排列次序肯定未成年人和肉體病患者的監護人。因此,作為債權人在一狀況下能夠以此類推,肯定誰是監護人,并向其懇求賠償。如遇特殊狀況,就應對詳細狀況作詳細剖析,不能生搬硬套。例如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即大家都不愿擔任監護人,或者大家爭當監護人,對此可直接訊問居民或村民委員會,或肉體病人所在單位,以明白最終指定誰為監護人。假如對此仍有爭議,可懇求有關部門指定或申請**判決,而排隊其他成員。又如未成年人或肉體病人在幼兒園照看、在學校讀書、或在醫院治療的,假如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對未成年人或肉體病人所千萬的損失有過錯的,即未盡到監護職責的,如因醫院管理不善,肉體病人從醫院中逃出打傷別人,學生在投擲鉛球時,教師未叫其他學生站在平安地帶,致使敬有人被砸傷等,她應承當相應義務另外也有可能法律上所規則的能夠擔任監護人的都沒有,如遇這樣狀況即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肉體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肉體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或者***門,擔任監護人。由于未成年人和肉體病人中,還有無行為才能人和**行為才能人之分,這意味著監護人的職責也不盡相同,而且監護人能否盡責,被監護人能否有財富等,都與賠償相關。依照法律規則,關于無行為才能人千萬別人損傷的,普通都由監護人承當民事義務。但是監護人能舉證闡明,曾經盡了監護義務,無行為才能人形成的損傷是他不可避免的,能夠恰當減輕義務,而**行為才能,法律規則他能夠停止與其年齡和智力情況相順應的民事活動,如未成年人停止數額較小的買賣活動,間歇性肉體病人在正常時所停止的民事活動等,這都應由他們本人承當義務,要監護人對其停止的行為承當義務那必需是**行為才能人停止了超出法律允許范圍的活動,如肉體病患者在病癥發作時形成的損傷等。假如**行為才能人具有一定的辨認才能,又有**的經濟來源,如低能兒在福利工廠工作的,他們應當對本人的違法行為形成的損傷,同法定監護人一同承當連帶義務。此外,假如無行為才能人和**行為才能人有財富的(如經過繼承、別人贈與所得等),監護人就可用斯民有的財富賠償,缺乏局部由監護人恰當補償,否則不利于調動監護人的積極性。值得留意的是,有些人雖已成年,不須由監護人代其停止民事活動,但還沒有生活來源,依托父母撫育的,假如因違法行為而形成損傷,被害者可懇求其父母代償。如某大學二年級學生騎車外出,因車速太快撞傷一位老太太,結果用去醫藥費5000多元,此時雖然該大學生已是完整行為才能人,但無清償才能,債權人可懇求其父母代償,不過代償的根據是父母對子女有撫育義務,而不是監護義務。